泰国的员工竞业限制义务
最近经常接到中资企业咨询,反映本地招聘的员工入职后不久即收到泰国同行或竞争对手的投诉,称该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,并威胁诉诸法律程序追究责任。中资企业接到投诉后十分紧张,不知如何应对。为此,本文简要介绍一下泰国的竞业限制义务和责任。

根据泰国法律,劳动者对雇主的不竞争义务分为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个阶段,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类。在职期间的法定不竞争义务主要表现为不泄密、不竞争、不招揽三个方面。具体来说,就是不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、不从事与雇主相竞争的业务、不为他人招揽雇主的员工和客户。离职之后,劳动者对前雇主的法定不竞争义务主要是保密义务,其他的义务则以劳动者与前雇主之间的协议约定为依据。

无论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,劳动者一旦违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。例如,泰国《商业秘密法》规定,泄露他人商业秘密者,可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、20万泰铢以内罚金或二者并罚。而泰国《刑法典》也设了专门章节制裁商业秘密犯罪。

在约定义务方面,雇主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、竞业限制协议、不招揽协议等,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不竞争义务。只要限制的对象、范围、程度不超出合理的尺度,这些协议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且在劳动者离职后仍然有效,且雇主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。

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与前雇主约定的不竞争义务,前雇主有权向劳动法院起诉,要求该劳动者赔偿损失并停止竞业行为(例如从新单位辞职)。如果该劳动者拒不执行判决,前雇主还有权请求法院颁发司法令,对该劳动者实施逮捕和拘留。

总之,在泰国,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会招致民事责任,还可能遭受刑事处罚。因此,在泰国工作的同胞们一定要注意不要违反竞业限制义务,而在本地招聘员工的中资企业则要加强对候选人的背景调查,避免招惹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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